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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09:58:05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30:施工优化省千万,这笔钱该归谁?


工程人最闹心的事莫过于:熬通宵优化施工方案省了大笔成本,结算时发包人却一口咬定“钱该归我”,辛苦的技术成果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EPC总承包模式成为主流的当下,施工/设计方案优化是承包人降本增效的核心手段,但费用归属争议也成了造价纠纷的重灾区。到底什么情况下省的钱归承包人?哪些操作会让你不仅拿不到收益还得赔?结合最高院典型判例、2024版清单计价新规,今天一次性把这个问题讲透,更有工程人可直接落地的实操指南,法律从业者也能作为办案参考。

一、典型EPC案例,戳中行业核心痛点

某能源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2.8亿固定总价EPC合同,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承包人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优化,节省费用双方7:3分成”。

施工中,承包人通过基础设计优化,在完全符合工程功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实打实节约造价1200万元。可到了竣工结算,发包人却翻脸不认账,主张这笔钱应全部归其所有,双方就此对簿公堂。

这个案例不是个例,它折射出此类争议的核心本质:施工方案优化的费用归属,说到底是合同风险分配和履约/变更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司法实践中,围绕这一核心,主要分四类争议:费用归谁、是否构成擅自变更、EPC模式下是否需调价、未经审批的优化能否结算。

最高院定调!这3种情况,省的钱铁定归承包人

很多承包人有误区:“优化是为项目省钱,发包人肯定能扣减”。但从最高院生效判例来看,只要守住质量和合规底线,优化收益原则上归承包人,这是司法裁判的明确导向。

结合3则最高院典型案例,直接划清归属红线:

✅ 情形1:固定总价合同,优化未降标,收益全归承包人

(2020)最高法民终某案中,承包人在满足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优化,节约造价800万元,发包人要求扣减费用并按实际成本结算。

最高院明确判决:总价包干的核心是“风险与收益对等”,承包人既承担了成本增加、价格下跌的风险,自然享有通过技术改进、管理优化获取额外收益的权利。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权调减合同价款,节省费用归承包人所有。

✅ 情形2:EPC模式设计优化,功能达标即归承包人

EPC合同的核心是“按功能付费,而非按图纸/工程量付费”,发包人采购的是符合约定标准的最终工程产品,而非单纯的工程量。

只要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未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耐久性标准,即便大幅减少工程量,节省的费用也归承包人,发包人不得以“工程量减少”为由要求调价。

✅ 情形3:施工措施优化,无需发包人审批,收益归己

施工措施优化(如基坑支护、脚手架方案、施工工艺改进)属于承包人自主决策的履约范畴,只要不改变设计图纸、不降低工程标准,无需发包人额外审批,由此节省的措施费、施工成本,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这3个雷区绝对不能踩!踩了不仅拿不到钱,还得赔

优化收益的前提是合规,一旦触碰法律和合同红线,不仅收益泡汤,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最高院判例也明确了这三大禁忌:

❌ 雷区1: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标准

(2018)最高法民再某案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沥青路面改为水泥路面,即便工程验收合格,最高院仍认定其构成违约。

理由是:该变更虽表面达标,但实际降低了工程使用年限、增加了后续维护成本,给发包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底线:优化必须坚持“功能性等价”,不能以牺牲工程耐久性、安全性、使用功能为代价降本。

❌ 雷区2:私自处置节余甲供材

(2022)最高法民申某案中,承包人优化下料方案节省150万元甲供材,私自变卖后被发包人起诉。

最高院明确:甲供材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归发包人,承包人仅享有施工使用权,私自变卖构成不当得利,需全额返还变卖所得。即便合同未约定,也绝对不能私自处置。

❌ 雷区3:涉及设计变更的优化,未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若优化涉及设计图纸修改(如结构形式、材料选型、管线布局变更),必须履行“设计单位出变更单→发包人书面审批→监理确认”的流程,坚决杜绝“先施工、后报批”或“口头同意”。

无书面审批文件的,即便优化实际落地,承包人不仅无权主张收益,还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变更设计”,承担违约责任。

2024版清单计价新规落地,游戏规则变了!

2024年3月1日,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正式实施,2013版强制性规范同时废止,这次修订彻底重构了计价规则,对承包人优化收益的保护更明确,核心变化看这3点:

对比维度

2013版旧规范(强制性)

2024版新标准(推荐性)

对承包人的核心影响

合同模式

强调单价合同,适配EPC差

明确认可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优先适配EPC

总价合同“功能固定、总价包干”原则被确认,优化收益有规范支撑

风险分配

清单漏项、偏差由发包人承担

总价合同下,投标人未复核清单缺陷的,风险自担

风险与收益对等,承包人承担清单错漏风险,自然享有优化收益

计价效力

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

合同约定优先于规范,无强制性约束

可直接在合同中锁定优化收益归属,发包人无法以“违反规范”否定

新规核心结论:总价合同下,承包人通过优化节省的成本,原则上归承包人所有;但承包人需更谨慎复核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未发现差异导致报价偏低的,损失自行承担。

二、实操指南:从签合同到结算,三步锁定优化收益

想要让优化的钱真正落入口袋,核心就三句话:合同有约定、施工守程序、结算凭证据。工程人按这个步骤来,可最大程度规避争议,法律从业者也可作为办案指引:

第一步:合同签订阶段——提前锁定,从源头规避争议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投标/合同谈判时,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入以下内容,避免后期扯皮:

1. 收益归属条款:“承包人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功能、安全性、耐久性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设计/施工方案优化节省的成本,全部归承包人所有,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若发包人不同意全额归属,明确分成比例(如7:3/6:4)和支付时间。

2. 优化边界条款:区分“设计优化”和“施工措施优化”,约定“施工措施优化仅需报监理备案,无需发包人审批,收益归承包人”。

3. 审批时限条款:“承包人提交优化方案后,发包人/设计/监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优化收益归承包人”。

4. 甲供材条款:“承包人优化节省的甲供材,节余部分按X:X比例分成,承包人可获得等值工程款,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步:施工阶段——严守程序,构建完整证据链

优化方案的落地,全程要留痕,避免口说无凭,核心做好3件事:

1. 技术论证留档:优化方案附计算书、结构验算报告、功能/质量对比分析表,证明未降标,从根源避免“偷工减料”争议。

2. 审批流程合规:设计优化必须取得书面设计变更单+发包人审批文件,施工措施优化做好监理备案,坚决不搞“先斩后奏”。

3. 证据闭环管理:留存优化方案文本、审批文件、往来函件、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所有文件需签字盖章,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步:结算阶段——精准主张,拒绝不合理扣减

结算时发包人最易以“实际成本低”“工程量减少”为由扣钱,承包人要针对性应对,核心策略:

1. 固定总价/EPC合同:咬死“工程验收合格,按合同总价结算”,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明确拒绝发包人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

2. 单价合同:严格按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拒绝发包人因施工工艺优化扣减图纸工程量,仅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可按约定调价。

3. 谈判技巧:先固化无争议工程款,先行收回;针对优化收益争议,用最高院判例+合同约定+证据链释明,必要时小幅让步快速结算,避免长期诉讼拖累资金。

结语

在建筑行业利润持续收窄的当下,施工/设计方案优化是承包人的核心竞争力,靠技术和管理省下来的钱,本就该归承包人所有。

但这份收益的获取,从来不是靠结算时的唇枪舌剑,而是靠合同签订时的提前锁定、施工过程中的程序合规、质量把控的底线坚守。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处理此类争议,核心是紧扣“合同约定”和“司法裁判规则”,结合2024版新规,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唯有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优化,才能让技术成果真正转化为真金白银,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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