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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16:34:25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26:工程变更的6种类型,每种的钱怎么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是最为常见的合同履行障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统计数据,工程变更价款争议在全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之一。本文以工程变更的六种典型类型为经,以计价规则与司法裁判规则为纬,系统梳理各类变更的价款确定方法。

一、工程变更的六种类型

(一)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功能需求等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内容、工程量或施工方法发生调整的情形。其法律特征在于变更的发起主体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承包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计价规则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具体而言: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单价;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的,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确定。

(二)发包人指令变更

发包人指令变更是指发包人未经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图纸,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增加、减少或修改施工内容的情形。此类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极为普遍,常见于工期紧张、变更紧急或变更幅度较小的场合。

计价规则与设计变更基本一致,但需特别注意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问题。当发包人指令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工期大幅延长或施工条件显著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当相应调整。根据GB/T50500-2024第9.3.3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调整;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三)现场条件变化

现场条件变化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下管线等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勘察资料或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导致施工难度增加、工程量变化或施工方案调整的情形。此类变更在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中尤为常见。

从法律角度分析,发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基础资料不准确的风险。承包人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主张价款调整,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现场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差异,且该差异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四)清单缺陷与漏项

清单缺陷与漏项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工程量计算错误或项目遗漏等情形。GB50500-2013第4.1.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计价规则如下:对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争议,应当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确定适用的清单项目及单价;对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于清单漏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补充确定单价。

(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形。

不可抗力通常导致工期顺延,费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形,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时,承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调整合同价款。但需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承包人需证明价格变化的不可预见性、非商业风险性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明显不公平性。

(六)承包人擅自变更

承包人擅自变更是指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改变施工工艺、材料规格、施工方法等施工内容的情形。原则上,承包人擅自变更无权主张增加价款,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

例外情形下,若承包人擅自变更后工程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明知变更事实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就变更达成默示合意,承包人有权主张相应价款。这一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分析

(一)结算价能否突破合同约定总价

【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

该案涉及某机场航站楼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提出新增国际航站楼项目等重大设计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约定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但该约定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前提。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重大变更,工程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工程造价可以突破合同约定总价。

裁判要旨:固定总价合同或“结算不超中标价”条款并非绝对不可突破,其适用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边界。当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可以主张突破合同总价据实结算。

(二)监理签证的效力边界

【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签字,无发包人盖章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理系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工程,其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属于监理责任范围。发包人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工程量不存在的,相关签证单的结算效力应予确认。

裁判规则:监理签证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及监理权限。若合同明确约定变更签证须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则仅有监理签字的签证单不产生结算效力;若合同未明确限制监理签证权限,则监理作为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具有证明效力。

(三)发包人默示同意变更的认定

【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承包人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增加了纤维网格布,发包人主张系承包人擅自变更,拒绝支付增加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包人增加纤维网格布施工,虽验收规范无强制要求,但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裁判规则:默示同意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发包人明知变更事实、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施工照片等证据证明发包人对变更的知情及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三、投标人视角下的工程款主张策略

(一)投标阶段的预防性措施

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第一,仔细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现清单缺陷或漏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澄清;第二,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充分考虑工程变更风险,在投标报价中预留适当的风险费用;第三,关注合同条款,特别是变更计价条款、索赔程序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等。

(二)施工阶段的证据保全

施工阶段是工程变更证据形成的关键时期,承包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第一,变更指令书面化,所有变更指令应当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出具书面文件;第二,签证及时办理,变更施工完成后及时办理工程签证;第三,会议纪要确认,涉及变更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第四,影像资料留存,对变更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五,往来函件归档,保存与变更有关的所有往来函件。

(三)索赔程序的严格遵守

索赔程序是承包人主张工程变更价款的重要途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要求:第一,索赔意向书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通常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第二,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三,索赔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或当面签收的方式送达,保留送达凭证。

(四)诉讼阶段的举证策略

工程变更价款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包人应当制定系统的举证策略:第一,明确请求权基础,根据变更类型选择适当的法律依据;第二,构建完整证据链,将合同文件、变更指令、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串联起来;第三,申请司法鉴定,对于工程量或价款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造价争议防控建议

发包人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第一,严格变更程序管控,合同明确约定所有变更签证须“发包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双重确认;第二,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审计条款应当约定审计完成时限及超期后果;第三,强化过程监管,对承包人擅自变更行为,应当在发现后14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承包人应当从以下方面防范工程变更风险:第一,签证证据保全,变更指令须取得书面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严格索赔时效管理,建立索赔事件台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递交索赔意向书;第三,防范擅自变更风险,发包人口头指令应当要求书面确认后再施工;第四,价款同步主张,签订变更补充协议时同步明确价款调整金额或计算方法。

发承包双方应当从以下方面协同防控工程变更争议:第一,合同条款精细化,明确变更估价原则、措施费调整机制、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分担等;第二,过程资料标准化,隐蔽工程验收时同步完成工程量测量计算;第三,争议解决前置,设立过程结算机制,按月或按节点确认已完变更工程价款,避免累积争议。

结语

工程变更价款争议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其复杂性源于变更类型的多样性、计价规则的适用冲突以及证据保全的程序要求。对于工程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把握工程变更的类型化特征,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计价规范,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是有效防范和解决工程变更价款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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