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价款约定不明是最常见也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很多合同仅简单约定"按市场价结算",却未明确基准日、价格来源、波动风险分担等关键要素,导致履行中争议不断。那么,当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该如何依法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又该如何正确适用?
一、价款约定不明的"三步走"填补规则
《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确立了合同漏洞填补的递进式规则,构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一步:协议补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事项。这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最佳解决方式,实务中可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等形式实现。
第二步: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合同相关条款、招投标文件、行业惯例推知当事人真意。例如,投标文件采用定额计价,可推定当事人有采用定额计价的意思。
第三步:市场价格推定。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时,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确定。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已成为市场价格的权威参照。
二、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则要点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这是《民法典》第511条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化。
此外,第22条明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为结算依据;第24条规定: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第28条强调:固定价合同原则上不支持造价鉴定。
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案例一】信息价的司法地位
福建南平中院(2021)闽07民终XXX号案中,合同对水泥单价约定不明,仅约定"按市场价结算"。法院认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经主管部门调研、加权平均发布的价格数据,可作为市场价格的认定依据,最终采纳《南平市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水泥单价。
【案例二】工程性质决定计价依据
贵州高院典型案例中,分包合同未约定计价方式,双方对工程性质(水利工程还是市政工程)产生争议。法院明确:工程性质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以鉴代审"。经向水务局咨询认定属水利工程后,参照水利定额确定工程价款。
【案例三】固定总价合同的调价边界
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XXX号案中,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钢材价格上涨40%。法院认为,虽约定固定总价,但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未作约定,涨幅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依据公平原则对超出5%的部分予以调整。
【案例四】工期延误的价格风险分担
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XXX号案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6个月,期间钢材价格上涨25%。法院认为,延误系发包人原因所致,价格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判决补偿材料价差损失。
四、实务风险防控要点
明确计价依据。避免"按市场价结算"的模糊表述,明确约定基准日(如投标截止日前28天)、价格信息来源(如当地造价信息均价)及波动风险承担范围。
约定调价机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约定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时调整,明确调整公式和程序。
完善变更计价规则。约定变更工程量计价原则:有类似单价参照类似单价,无类似单价按定额及投标下浮率重新组价。
明确工期延误风险分担。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价格上涨时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价格上涨不调整。
避免"阴阳合同"。必须招标项目严格以中标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不得实质性变更计价条款。
结语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递进式规则。发承包双方应重视合同计价条款的明确性与完备性,从源头上防范造价争议。争议发生后,应善用司法解释确立的结算规则,结合工程性质认定、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