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甲供材(发包人供应材料)早已是主流的材料采购模式。甲方想通过甲供材把控材料质量、压缩采购成本,却往往在工程结算时栽了跟头:施工方实际领用的材料远超图纸计算的合理用量,动辄几百万的超耗费用,到底该谁来买单?
一边是甲方主张超耗源于施工方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相关费用必须从工程款里全额扣除;另一边是施工方抗辩超耗是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合理损耗所致,不该由自己背锅。甲供材超耗扣款,早已成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争议的“重灾区”,无数项目因为合同里一句话没写对,最终闹上法庭,甚至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我们就结合2024版最新计价规范与最高院典型裁判案例,把甲供材超耗扣款的核心规则、避坑方法、可直接复制的合同范本一次性讲透。
一、甲供材超耗争议,核心到底在争什么?
很多工程人对甲供材超耗的争议,只停留在“该不该扣钱”的表面,但实际上,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核心围绕三个关键问题展开,这也是所有结算扯皮的根源:
第一,扣款的合法性争议。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能不能直接扣超耗款?超耗行为到底算不算施工方违约?这本质上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承包人义务范围的界定。
第二,扣款的计算标准争议。超耗扣款该按施工方实际领用量算,还是按施工图纸计算的理论用量算?合理损耗率该按多少执行?扣款单价按甲方采购价还是市场价?这是超耗金额计算的核心,也是实践中分歧最大的部分。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争议。甲方主张扣钱,该拿出哪些证据才算完成举证?施工方想抗辩不承担责任,又该如何证明超耗非己方原因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这三个问题,但凡合同里有一个没写清楚,结算时必然会产生争议。而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也正是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层层展开。
二、重磅新规:2024版计价规范,直接定了超耗扣款的规矩
2024年8月1日,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规范层面首次对甲供材超耗扣款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直接改变了此前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争议频发的局面。
和2013版强制性国标相比,2024版规范的核心变革,精准戳中了甲供材扣款的行业痛点:
1. 计价逻辑彻底重构:2013版规范要求甲供材计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再做扣除;2024版明确甲供材不计入综合单价和工程总价,从根源上简化了扣款流程,避免了税金计取等衍生争议。
2. 超耗责任直接明确:2024版规范第3.2.4条明文规定,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部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供货合同单价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 扣款程序大幅简化:新规明确甲供材超耗扣款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的费用扣减,无需走复杂的工程索赔程序,结算时可直接扣减,大大降低了甲方的维权成本。
这里要特别提醒,虽然2024版规范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其他市场化项目,只要合同约定适用该规范,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核心裁判依据。
三、最高院裁判规则:6大黄金规则,决定超耗钱能不能扣、怎么扣
合同没有约定清楚的时候,法院到底怎么判?我们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典型案例,总结出6条行业通用的裁判规则,工程人一定要记牢。
规则一:结算扣款,按理论用量算,而非实际领用量
很多甲方以为,施工方领了多少材料,就该扣多少钱,但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案件中明确了核心裁判规则:合同约定按定额用量计算消耗量、按实际领用量扣进度款,但未约定结算扣款方式的,结算时按理论用量(图纸用量+定额损耗)** 扣减,仅超出理论用量的部分,才由施工方承担。
简单来说,进度款可以按领用数量做临时扣除,但最终结算,必须以图纸计算的合理用量为准,不能简单按实际领用量全额扣款。
规则二:甲方要扣钱,必须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
想扣超耗款,不是光拿一张材料领用总台账就行。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377号**案件中明确:甲方主张超耗扣款,必须举证证明超领材料的具体型号、规格、对应超领数量,同时要证明超耗结果与施工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只有总领用数量,无法明确具体型号规格,也无法执行实物返还的,甲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扣款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规则三:合同没约定损耗率,按定额/行业惯例确定合理损耗
合同没写损耗率,甲方能不能主张零损耗、全额扣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浙02民终484号**案件中明确:施工方作为专业施工主体,应自行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材料损耗,合理损耗标准参照定额规定或行业惯例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钢材按2%、混凝土按1.5%执行);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若甲方不能证明是施工方不合理浪费所致,由甲方自行承担。
规则四:没约定扣款单价,只能按甲方实际采购价计算
合同没写超耗扣款单价,甲方能不能按施工期间市场最高价扣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终1234号**案件中明确: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超耗扣款按甲方实际采购价计算,甲方主张按市场最高价扣减的,因缺乏合同依据且有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想设置惩罚性扣款,必须在合同中提前作出明确约定。
规则五:节余材料,无合同约定就不归施工方所有
施工方通过优化施工方案节约了材料,节余部分能不能归自己所有?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案件中明确: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施工方主张节余材料归己方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仅有江苏等个别地区有地方特殊规定,可支持节余材料归施工方,全国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可规则。
规则六:超耗是甲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超耗是因为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甲方供材质量问题等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方要不要担责?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浙0703民初5531号**案件中明确:合同未约定超耗责任承担方式时,甲方必须证明超耗系施工方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过错导致,否则其扣款主张不予支持。
四、核心避坑指南:合同里必须写死的甲供材超耗条款(可直接复制)
所有裁判规则都告诉我们:甲供材超耗争议,90%的坑都源于合同约定不明。想要结算不扯皮,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死甲供材超耗结算的核心条款。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与新规要求,整理了可直接复制使用的合同范本:
第X条甲供材料超耗结算条款
1. 理论用量计算标准:钢材按施工图净用量加2.5%定额损耗计算;混凝土按图纸计算用量加1.5%定额损耗计算;其他甲供材料按本项目适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执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调整的,理论用量同步按变更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核算。
2. 超耗扣款标准: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超出上述理论用量的部分,即为超耗材料,对应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的1.2倍,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超耗费用。
3. 领料核对程序:甲供材料领用单须经发承包双方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双方于每月25日核对当月材料领用量,承包人逾期未核对的,视为认可当月领用数量。
4. 节余材料归属:承包人实际领用量低于理论用量的节余部分,全部归发包人所有(或约定:节余部分按发包人70%、承包人30%的比例分配,以激励承包人节约材料)。
特别提醒:惩罚性扣款倍数(如1.2倍)建议在合理范围内设置,避免因倍数过高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而予以调整。
五、甲乙双方实操风控要点
甲方风控核心要点
1. 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各类甲供材的损耗率、超耗扣款单价、节余材料归属,杜绝“按实结算”等模糊表述;
2. 建立规范的领料管理制度,领料单必须写清材料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位,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每月核对并留存原件;
3. 施工全过程做好资料留痕,完整留存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领用台账、监理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施工方风控核心要点
1. 签收领料单时,可注明“仅确认领用数量,不确认超耗责任”,保留后续就超耗原因提出抗辩的权利;
2. 按月核对图纸理论用量与实际领用量,发现用量异常立即书面告知甲方,避免争议累积到结算阶段集中爆发;
3. 设计变更导致材料用量增加的,必须同步办理签证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材料超耗的,务必留存好设计变更通知、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
结语
甲供材超耗扣款的核心逻辑,从来不是结算时的唇枪舌剑,而是合同签订时的精细化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与证据留存。
尤其是2024版计价规范实施后,“超耗由承包人承担”的裁判倾向进一步强化,无论是甲方还是施工方,都必须高度重视甲供材条款的谈判与设计。只有把规则提前写在合同里,把证据留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真正规避结算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