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衡资讯

2026-07-06 15:23:20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十三:价格清单和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导语】建设工程领域,价格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争议不仅涉及巨额经济利益,更牵涉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解析这一实务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招标文件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8500万元。甲公司投标报价8200万元并中标。签约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却约定价款为8500万元。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主张按中标价8200万元结算,发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价8500万元结算。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应以何者为准?

这并非个案。在建设工程领域,价格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实质性内容冲突(价款、工期、质量不一致)、价格清单偏差(综合单价、工程量差异)、包干范围争议(清单漏项、图纸误差)、变更签证效力争议(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背离程度认定)。

二、法律依据:中标合同优先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确立了“中标合同优先”的基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因此,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投标文件(中标合同)为准。

三、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案例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诉内黄县人民医院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

基本案情: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元/平方米。承包人按此报价并中标。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大幅增加,承包人主张该单价远低于市场价约800元/平方米,要求调整。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与市场价格过于悬殊的,应当综合考量。对于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报价,不应简单以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实务启示:此案确立了“不平衡报价推翻规则”——畸高或畸低的单价,若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不应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时,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发包人在清标阶段应仔细审查报价合理性。

案例二:惠元房地产与中铁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基本案情: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发包人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承包人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实务启示:此案重申了“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 中标合同(白合同)是结算依据,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黑合同)若背离实质性内容,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三:客观变更效力认定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因客观情况发生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订立的补充协议,不认定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实务启示:此案确立了“客观变更除外规则”——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政策法规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合理调整,不构成对中标合同的背离。但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客观情况变化的证据。

四、法院五步审查法

在审理此类争议时,法院通常采用“五步审查法”:

表:法院五步审查法

步骤
审查要点
第一步
合同效力审查:是否属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合法性?
第二步
实质性内容比对:价款、工期、质量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第三步
价差合理性审查:争议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
第四步
签证/变更有效性:签证主体授权、程序合规性、内容明确性
第五步
鉴定意见采信:鉴定依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防止以鉴代审


五、风险防控建议

发包人

1. 招标阶段:规范清单编制,公布完整综合单价清单,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严格清标程序,发现不平衡报价及时澄清或否决。

2. 签约阶段:明确总价包干范围,建议采用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表述;约定合理调价机制和签证程序。

3. 履约阶段:规范签证管理,明确签证授权层级;推进过程结算,将争议化解在过程中。

【承包人】

1. 投标阶段:采用合理报价策略,不平衡报价偏离度建议不超过正负30%

2. 签约阶段:建立合同核对机制,逐条核对合同价款、范围、调价条款与投标文件一致性。

3. 履约阶段: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系统保存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证据。

六、结语

价格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争议,核心在于把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范内涵,正确适用中标合同优先规则”“不平衡报价推翻规则”“客观变更除外规则等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指引,更需要当事人的诚信守约。唯有双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争议,实现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正义。

李森_新.jpg

公众号二维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