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衡资讯

2026-06-05 17:02:41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九:成本加酬金合同如何防止成本失控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 Contract)因其“实报实销”的特征,在工程范围不确定、技术复杂的项目中被广泛采用。然而,这种合同模式天然蕴含着成本失控风险:承包人缺乏成本控制动力,发包人难以有效约束成本支出。

202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实施,确立了“谁责任、谁承担”“谁风险可控、谁承担”原则,对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六大裁判规则与三大防控策略,助力工程法律从业者有效防范成本失控风险。

一、司法实践中的六大裁判规则

规则一:成本真实性优于定额标准。合同约定按定额计价核算成本,但实际采购成本明显低于定额且发包人能证明承包人虚报成本的,法院以经审计的实际发生且合理成本为计算基础。在某EPC项目纠纷中,承包人通过关联企业加价虚增成本0.3亿元,法院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按实际成本核定。

规则二:程序瑕疵导致成本失权。合同约定成本支出需经审批,承包人未履行程序擅自采购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计入。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采购材料800余万元,虽材料已实际用于工程,法院仍不予支持其成本主张。

规则三:酬金计算基数限于“有效成本”。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返工、质量缺陷、管理不善)导致的额外成本,不得作为酬金计算基数。某工业厂房项目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费用500万元,法院认定不计入成本基数,更不计取酬金。

规则四:关联交易成本需证明公允性。承包人通过关联企业采购材料或分包工程的,应当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无法证明的,法院可参照市场价或审计价核定成本。某石化项目中,关联分包价格较市场价高出15%,因承包人未能证明公允性,法院按审计价核定。

规则五:成本上限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成本上限(GMP)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超支除外。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某市政道路项目中,承包人未能证明超支与发包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自行承担3000万元超支。

规则六:无签证成本可综合认定。成本支出虽缺乏签证等直接证据,但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以综合认定成本发生;但应当扣除可抵扣税金。某医院建设项目中,承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入库单等形成证据链,法院综合认定无签证成本1500万元。

二、实务中的三大核心风险

风险一:成本范围界定风险。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边界模糊,总部管理费、融资成本、非本项目人员费用是否计入成本往往引发争议。成本“开口”将导致发包人面临不可控的造价黑洞。

风险二:成本控制程序失效风险。缺乏事前审批、事中核查、事后审计的闭环管理,承包人“先干后报”,发包人被动接受。依据“程序失权”裁判规则,发包人可能丧失成本控制权。

风险三:酬金模式激励扭曲风险。采用“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模式,酬金随成本增加而增加,承包人缺乏成本控制动力,甚至故意增加成本以获取更多酬金,极易导致成本失控。

三、三大防控策略

策略一:成本定义采用“列举+排除”封闭式界定。明确包含项:人工费(附工资标准、社保口径)、材料费(附审批流程、比价机制)、机械费(附租赁上限、台班确认程序)、措施费(附方案及费用上限)。明确排除项:总部管理费、融资成本、非本项目人员费用、因返工导致的额外成本、违约金罚款等。

策略二:建立“事前审批+事中核查+事后审计”闭环机制。事前审批:设定采购、分包、变更的金额审批门槛,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大宗材料实行招标或比价程序。事中核查:设立共管账户,发包人派驻造价工程师按月核定成本并签署确认单,建立材料全过程台账。事后审计:约定过程审计节点,结算时提交完整证据链,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合规性审计。

策略三:选择激励相容型酬金模式。推荐“成本加固定酬金”模式:酬金金额固定,与成本高低无关,承包人有动力控制成本。推荐“最高保证成本加变动酬金(GMP)”模式:设定成本上限,超支由承包人承担,节约按比例分成,激励相容性最强。避免“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模式:酬金随成本增加而增加,极易导致成本失控。

结语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本质是“信任与控制的平衡”。2024《清单计价标准》的实施,标志着从“强制性标准兜底”向“合同约定优先”的转变。唯有通过成本范围的封闭式界定、控制程序的刚性约束、酬金模式的激励相容,方能实现“成本可控、风险可担、争议可解”的合同目标。

成本加酬金合同并非成本失控的必然原因,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能够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通过科学的合同设计和严格的履行管理,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成为复杂工程项目的有效计价方式,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李森_新.jpg

公众号二维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