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以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管理的独特优势,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EPC合同的核心特征—固定总价包干,在实践中往往与工程变更的现实需求产生激烈碰撞。当业主不断提出设计变更、功能调整、标准提高等要求时,承包人如何依法依约主张价款调整,成为工程法律实务的焦点问题。
一、造价争议核心类型
EPC总承包造价争议可归纳为五大类型:固定总价突破争议、承包范围边界争议、变更签证效力争议、清单缺陷责任争议、"三边工程"结算争议。其中,固定总价突破争议最具代表性,其核心在于当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激增或地质条件异常时,承包人能否突破固定总价约束主张据实结算。
承包范围边界争议源于EPC合同"交钥匙"性质带来的范围界定难题。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负责"为完成合同目的所必需的所有工作",这一概括性表述在实践中引发大量争议。变更签证效力争议则涉及口头变更、事后补签、程序瑕疵的变更是否有效等问题。
二、价款调整的请求权基础
承包人主张价款调整的请求权基础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合同内请求权,包括合同明确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条款、索赔条款等。例如,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部分按实调整",该条款即构成承包人主张调价的直接依据。
二是法定请求权。《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是突破固定总价的核心法定依据。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可参照当地计价方法结算。
三是裁判规则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表明:固定总价以"合同约定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超出风险范围可突破;合同外增项须有"发包人要求"或"功能确有增加"且无合同依据。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表EPC造价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案确立了承包人突破固定总价的举证责任规则: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变更,但承包人须证明变更属于合同约定调整情形或发包人同意变更。该案提示承包人,仅凭函件、支付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变更合意,须有明确的价款变更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采用"五步裁判法":审查合同效力与计价约定→界定合同承包范围→判断变更是否成立→审查变更是否超出风险范围→价款调整计算。
四、2024年《清单计价标准》重大变化
202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带来三大核心变化:
一是风险分配原则明确化。新标准确立"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可控谁承担"原则,明确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变更。
二是清单缺陷处理规则变化。旧标准强制规定清单缺项应调整价款,新标准改为推荐性条款,允许合同另行约定,但此类约定仍受公平原则限制。
三是措施项目费调整规则明确。新标准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当调整措施项目费。
五、造价争议防控建议
(一)承包人风控要点
签约前:审查招标资料完整性,对清单漏项、地质条件不确定性书面澄清;拒绝"无限风险"等显失公平条款;对"三边工程"要求约定据实结算机制。
履约中:坚持书面化原则,任何变更须取得书面指令或通过会议纪要固定变更合意;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书面催促发包人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实施前同步报送费用估算。
证据管理:建立变更签证台账,保存指令、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影像、监理日志;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提出索赔,避免失权。
(二)发包人风控要点
合同设计:详细定义承包范围,采用"列举+排除"方式减少解释空间;明确约定风险包干范围;约定变更估价程序及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条款。
变更管理:建立书面变更审批流程,严禁现场口头指令;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分级审批;重大变更及时组织造价咨询评估费用影响。
结语
EPC总承包造价争议的核心在于固定总价刚性约定与工程变更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2024年《清单计价标准》确立了"约定优先、过错分担"原则,为风险分配提供了更灵活的空间。对承包人而言,书面固定变更合意、严格履行程序、完整留存证据是突破固定总价的关键;对发包人而言,清晰界定承包范围、规范变更程序、强化过程控制是防范造价失控的基石。双方均应在签约阶段审慎设计风险分配条款,在履约阶段严格遵循变更程序,方能有效防控造价争议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