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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1:27:32

望衡出海 | 跨境并购股份购买协议概述(下)


披露规则

保证条款通常受限于卖方作出的披露。因此,披露是收购流程的核心环节。若卖方未充分披露,可能面临本可避免的违反保证条款索赔;若买方未妥善审查披露内容,可能因针对特定保证条款的披露而无法主张部分保证权利。

通过披露限制保证条款的做法在各主要法域普遍存在,但披露形式因国家而异。例如,在英国和荷兰,主协议会明确保证条款受披露约束,具体细节载于单独的披露函(但在荷兰,若双方约定资料室所有文件已“充分披露”,披露函通常可予豁免)。在多数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及美国,披露函并不常见,相关披露通常在股份购买协议中针对具体保证条款作出。

披露可能揭示无法量化的风险,此时买方可要求提供赔偿(该等赔偿不受披露限制)。

披露分为两类:

· 一般披露:指对公开记录中载明事项或买方通过尽职调查应知晓事项的披露。

· 具体披露:指通过明确援引保证条款作出的披露,涉及若未披露即构成违约的事项。

披露对保证条款的影响及限制程度,主要取决于所采用的交叉引用体系及双方约定的披露“规则”。具体披露可针对特定保证条款或普遍适用于所有保证条款。例如,在美英两国,具体披露通常会交叉引用特定保证条款,但卖方通常会要求该等引用不影响披露对所有保证条款的适用性。

披露与资料室

虚拟资料室在股份收购中已普遍使用,通常表现为第三方托管的网站,存储卖方认为与买方尽职调查相关的文件副本,以及买方在尽职调查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卖方试图将资料室全部内容作为披露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需审慎评估是否接受。

买方知情

买方有时会在股份购买协议中约定,仅披露函中载明的事项构成对保证条款的限制,无论其在收购过程中是否知晓其他信息。但从法律层面,若买方在签署协议前已知悉引发索赔的事实,法院仍可能驳回其保证条款项下的主张。在此情形下,买方应考虑要求赔偿。在英国及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买方的知情可能成为其主张保证条款权利的法律障碍。

签署与交割间隔期

若签署与交割之间存在时间间隔,部分保证条款可能在交割时不再准确或真实。

卖方通常主张保证条款仅在签署时作出,无需在交割时重复;买方则通常要求保证条款在交割时重申,并保留因交割前违约终止协议的权利。

作为妥协,卖方可能同意重申保证条款(或至少适合重申的条款),但条件是其可更新披露函(通常限于新发生的、卖方无法控制的事件),且/或买方仅在违约对目标业务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时方可终止协议。

若卖方在间隔期内知晓某一事实,该事实在保证条款重申时将构成违约,可能陷入两难境地:虽因担心买方退出而不愿披露,但隐瞒信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面临以下诉讼风险:

· 因故意隐瞒信息被单独起诉;

· 因违反保证条款被诉(此时可能无法援引协议中的责任限制条款)。

最终,此问题本质为风险分配。若一方因需股东批准等原因导致延迟,另一方有权主张该方承担间隔期内的风险。

卖方支付能力

保证条款与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卖方的履约能力。以下情形可能导致索赔难以执行:

· 卖方位于境外法域;

· 卖方为信托或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向受益人或投资者分配出售所得;

· 卖方为财务困境中的公司,或目标公司已破产(出售所得可能在交易后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 卖方为个人。

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索赔执行:

· 担保:若对卖方财务状况存疑,可要求银行或(如有)母公司提供担保。


· 留存金:留存部分收收购价款款,存入联合银行账户(托管账户)或第三方名下账户,直至留存期届满。双方应签订托管协议,明确:


o 资金释放的条件及授权主体;

o 利息支付方式;

o 资金释放的最终期限(通常为协议索赔时效届满日)。

· 抵销权:若部分对价因或有对价等安排递延支付,买方可在协议中约定以递延款项抵销保证条款项下的索赔。卖方可能反对,因该安排会导致其需主动追讨递延款项,而非由买方主张索赔。


· 保证条款索赔保险:多数法域均提供此类保险,且应用渐广。适用于卖方拒绝提供保证、或仅愿承担象征性责任并立即分配收收购价款款的情形(如机构或私募股权股东)。在美国,此类保险常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风险。在英国,保单通常由买方持有(卖方可能先行启动投保,保费从收购价款中扣除),条款需与收购协议同步谈判。被保险人需关注保单除外责任、自负额,及协议与保单索赔门槛的衔接。若为卖方保单,买方应要求列为损失受偿人,并保留独立提起或启动索赔的权利,避免完全依赖卖方配合。

索赔的税务处理

收购协议项下索赔的税务处理因法域而异。多数法域中,向买方支付的款项通常视为收购价款调整(但需协议措辞准确);向目标公司支付的款项可能涉及资本利得税。

买方可能要求加入“税费补足条款”,确保赔偿或违约付款金额包含受款人应承担的税费;卖方可能要求“税后基准条款”,明确计算付款时需考虑买方的税务责任(如税费补足)及税务利益(如税务抵扣)。

限制性承诺

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在交割后的特定期限内作出行为限制,主要包括:

· 不与目标公司业务竞争(可协商例外,如允许对竞争上市公司的参股投资);

· 不挖角目标公司员工;

·(较少见)不挖角目标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该等条款需审慎起草,避免因构成非法贸易限制或反竞争行为违反国内或欧盟法律。为确保可执行性,需在期限、业务范围及地理区域上合理设定。

超出保护目标业务价值所需的限制性条款可能无效,并面临罚款风险。根据欧盟竞争法,限制卖方竞争的条款通常两年内可接受(限于双方竞争的产品/服务及地域);若涉及技术秘密转让,三年期限通常可接受。较长期限需结合具体案情证明必要性及合理性,否则难以被认可。

若卖方为公司雇员,相关条款通常自其离职日起生效,同时需考虑其雇佣合同中的承诺。

通用条款

每份股份购买协议均包含通用条款,需确保其在管辖法律下具备预期效力。核心条款如下:

· 完整协议条款:又称整合条款,明确书面协议构成双方全部合意,排除谈判过程中陈述、保证的责任,将责任限于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尤其是保证条款违约)。需严谨起草以确保可执行性。

· 转让条款:买方可能要求转让协议权利,卖方通常会反对,但可协商例外(如允许转让给买方集团成员,详见“保护对象”部分)。

· 法律适用条款:需慎重选择,直接影响条款解释、执行及救济途径。多数法域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律(如1980年《罗马公约》及2009年《罗马条例一》),但存在以下限制:

o 股份转让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o 证券交易所规则;

o 交易税务处理;

o 不得通过合同减损的法律(如诚信谈判义务);

o 反竞争、消费者及员工保护的强制性规则(上述公约及条例均有特别规定)。

· 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可在限制范围内选择解决方式及地点(各国差异较大)。选择时需考虑:

o 当事人住所地及本国法律对管辖选择的限制;

o 对程序的控制需求(如决策者选择);

o 裁决的可执行性;

o 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性及配套设施;

o 上诉权限制;

o 程序保密性要求。

跨境交易中,如双方不愿接受对方管辖,常选择国际仲裁(通常指定中立地点),尤其在法院程序冗长或结果不确定时。若协议适用英国法,通常会约定送达代理条款;若对判决执行能力存疑,仲裁亦为常见选择。此外,可约定协商、调解等前置程序,但需注意“多层级”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严谨性。

协议签署

签署条款是合同的关键环节,律师需核查:

· 形式合规:书面合同通常足够,但部分法域要求特殊形式(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售协议需公证)。

· 主体资格:各方具备交易能力。

· 签署权限:签署人获得有效授权。

· 条款准确性:措辞严谨无歧义。

跨境交易中,法律意见书可覆盖上述部分事项。若一方为公司,需提供董事会决议认证副本及公司章程。

需注意,电子签名在远程签署中应用渐广,英格兰及威尔士等法域已立法规范其效力,需严格遵守当地规则并寻求法律意见,确保交易无执行障碍。

附件

协议附件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 目标公司及集团成员详情;

· 随售财产明细;

· 卖方名单;

· 交割账目;

· 交割安排;

· 保证条款;

· 披露内容(可另附披露函);

· 保证及赔偿条款的限制(如有);

· 养老金安排;

· 递延对价(如有);

· 特定赔偿(如环境赔偿、无单独税务契据时的税务承诺)。

律师需核查签署协议时是否需在附件上签署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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