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衡资讯

2025-04-10 11:24:02

望衡出海 | 跨境并购股份购买协议概述(中)


价格调整:交割账户

如涉及交割账户的编制,在协议中增加附件明确会计政策与方法至关重要(可详细罗列或引用特定政策程序)。卖方与买方的会计师均应参与附件的制定,以解决会计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例如:

· 应收账款(何时认定为坏账或可疑账款?)

· 存货与在售产品(如何进行估值?)

· 折旧(适用何种折旧率?)

· 营业额(账目是否包含未交付货物的发票?)

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政策程序难以涵盖所有潜在问题,或在实际应用中产生歧义。因此,通常会参考目标公司近期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政策程序,以及特定司法管辖区的通用会计准则。明确政策适用的层级关系(包括价格调整相关定义与政策的衔接)至关重要,以免就政策选择产生争议。

双方还需约定交割账户的编制与审核主体,以及意见分歧时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委托独立专家裁决)。也可共同指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交割账户,并约定其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买方可能在交割账户完成前暂扣部分价款(存入托管账户),或试图以未付款项抵消卖方因违反保证条款产生的索赔,但此做法可能遭到卖方反对。

处理交割账户时,需结合当地税法考量其对税收及转让税的影响。多数司法管辖区对交割账户的税务处理原则一致。

价格调整:锁箱机制

“锁箱”机制可作为交割账户的替代方案。该机制是指买卖双方以协议签署前约定日期的定价资产负债表(即“锁箱日”报表)为基准确定交易价格,卖方需对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的“价值减损”承担赔偿责任(约定的“允许价值减损”除外)。

锁箱机制通常对卖方更有利,因其省去了交割账户的复杂程序,减少了买方调整价格的机会。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交易结构及双方谈判地位综合判断。

交割机制

收购协议需明确交割时所需文件及操作(可单独设立附件),例如:

· 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决议;

· 目标公司管理层新服务合同;

· 目标公司审计师辞职文件;

· 目标公司董事辞职及新董事任命的董事会决议;

· 目标公司资产抵押解除文件;

· 目标公司法定账簿及股权证书交付;

· 银行账户授权变更,以便买方控制账户。

目标公司股权的法定转移机制因公司类型而异:

· 英国私人公司股份转让需签署书面转让文件,并在公司成员登记册完成受让人登记;

·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权变更需经公证契约;

· 荷兰无记名股份公司(NV)股权通过交付股份(托管银行持有视为交付)转移,无需公证。

股权过户可能涉及转让税及其他登记要求。在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中,如各辖区存在时区差异,通常需通过托管安排确保交割同步完成(即双方律师持有已签署文件,待对价支付等条件满足后释放)。但部分司法管辖区不认可托管概念,需公证参与时,只能安排公证人在交割条件成就时即时启动法定程序;某些情况下,需设计协议与交割文件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非依赖托管机制。

签署至交割期间的业务运营

若协议签署与交割存在时间间隔,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承诺在过渡期内正常运营目标业务,具体条款可能包括:

· 保护企业资产;

· 未经买方同意,不签署长期或高负担合同;

· 未经买方同意,不大规模解雇或聘用员工;

· 不从事违反协议保证条款的行为;

· 不进行股份分配;

· 不发生超限额资本支出(具体金额需约定)。

若承诺条款较多,通常以附件形式列入股份购买协议。

买方保护

买方保护条款往往占据股份购买协议近半篇幅,旨在使买方(交割前后)就目标业务潜在负债或缺陷(包括隐藏问题及已知问题)获得救济。核心起草要点包括:

· 术语定义与救济方式;

· 保证人及责任方;

· 保护对象;

· 责任限制;

· 信息披露规则;

· 买方已知事实的索赔效力(签署时已知事实是否影响索赔权);

· 过渡期保证条款的效力(交割时是否视为重复保证,何种情形下买方有权解除交易);

· 卖方偿付能力;

· 索赔税务处理。

术语和救济措施

买方保护条款主要分为陈述、保证、赔偿及独立担保等类别,需明确各类条款的具体含义、适用场景及违约救济方式。

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最常见的买方保护手段,通过对目标公司及其资产的事实陈述实现以下目的:

· 追溯调价:买方基于保证条款的假设收购业务,若后续假设不成立,可通过索赔获得赔偿;

· 信息披露:促使卖方全面披露关键信息(详见“披露”部分);

· 交易终止权:特定情形下买方有权终止协议。

保证条款效力通常受卖方披露内容限制(见“披露”部分)。违反保证的典型救济是损害赔偿,但买方需证明损失存在、损失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且负有减损义务。这些限制可能导致赔偿不足,因此美国协议常采用“赔偿原则”计算损失,即买方无需证明实际损失或履行减损义务,可直接获得修复缺陷或承担责任所需的合理金额(详见“赔偿”部分)。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保证条款差异显著:普通法系协议通常包含广泛具体的保证;大陆法系协议的保证条款相对简短笼统,促使卖方披露的信息较少(因大陆法系民法典对买方所有权提供基础保护,故传统认为无需详细保证)。但随着国际并购实践趋同,跨境交易中越来越多采用普通法系的详细保证条款。

由于保证条款内容冗长,通常以附件形式呈现。部分交易采用“框定保证”,即仅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领域提供专项保证,披露范围也限于对应领域(尤其在使用数据室且买方顾问难以全面审查披露材料时)。

陈述条款

谈判阶段卖方若作出不实事实陈述并诱使买方签约,在部分司法管辖区,买方可基于“虚假陈述”索赔,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能区别于合同违约)及/或合同撤销权。

卖方通常会在协议中排除签约前虚假陈述的责任(见“通用条款”),但买方可能将关键陈述纳入保证条款,使其成为合同义务。如协议明确“每项保证均构成一项陈述”,买方即可选择以虚假陈述为由主张救济,替代违约赔偿。

赔偿条款

赔偿条款是卖方承诺就特定类型责任向买方补偿的约定,与保证条款的核心区别在于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赔偿条款赋予买方在约定情形下直接获得金钱补偿的权利,无需证明损失与股权价值的关联,且无减损义务(除非合同特别约定),通常可涵盖相关成本费用。当双方预知特定风险(如未决诉讼)时,赔偿条款比保证条款更适用。

保证人及责任方

买方通常要求所有卖方提供保证,但部分卖方(如未参与管理的机构股东、员工持股计划下的少数股东)可能拒绝,或仅基于参与管理的特定人员的认知范围提供保证。

若多个卖方提供保证,买方希望有权向任一或多个卖方主张全额赔偿(即连带责任),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条款。但单个卖方可能要求将责任限制在其交易收益比例内,或通过卖方间的分担协议约定:

· 责任分摊比例;

· 特定保证违约的责任主体;

· 索赔抗辩的专业顾问聘请;

· 索赔发生时的决策流程。

如买方仍可依据收购协议向任一卖方主张全额赔偿,卖方间的分担协议仅解决内部责任分配,不影响买方权利(此时卖方需承担彼此的信用风险)。

保护对象

保证条款通常向买方提供保护,但若买方计划收购后向集团内其他主体转让目标公司,可能希望受让人享有保证索赔权。实现方式需结合管辖法律审查:

· 保证权益转让:若协议禁止转让,需协商将集团内转让纳入例外;需注意受让人损失是否等同于原买方可获赔偿(如非全额转让时)。

· 协议明确赋予受让人权利:可能受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需根据司法管辖区法律判断)。

· 受让人加入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协议一方。

· 背对背协议:买方与受让人签署独立股份购买协议,由受让人向买方索赔,买方再向原卖方索赔(可能受限于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索赔限制或法律原则)。

此外,买方可能需将协议权利作为担保,转让给为收购提供融资的银行。

责任限制

卖方通常会通过以下方式限制保证责任:

· 披露抗辩:以已披露事项对抗保证索赔(见“披露”部分);

· 责任上限:约定违反保证的最高赔偿金额;

· 索赔期限:多数保证索赔期限为1-2年(通常覆盖目标公司一个完整审计周期,确保买方至少完成一次年度审计);税务保证及环境等长期显现的索赔可能约定更长时限(覆盖税务机关重新评估期);

· 免赔额:排除小额索赔或设定累计索赔起算门槛(通常为交易价格1%左右,对价较高时比例可调整);

· 认知限制:限定部分保证以“卖方所知”为前提;

· 禁止双重追偿:避免买方就同一问题同时依据保证和赔偿条款索赔,或已通过保险获赔后重复主张;

· 责任分摊:多个卖方时约定责任比例;

· 代位追偿:如买方对第三方享有追偿权,卖方可能要求接管诉讼(需核实当地法律是否允许)。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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